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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何长春、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何某,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单位负责人乔某.被执行人何某,男,生于1978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公证处作出(2017)川巴江南证字第77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为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巴江南证字第7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