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绥化市远航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化市远航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363号原告:绥化市远航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云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沧州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永红社区警校综合楼东17、18户门市。负责人:王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志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绥化市远航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化市远航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701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0时40分,在京台高速公路台北方向298KM+90M处,原告的司机冯永海驾驶黑M×××××-黑Mw931挂号车与郭丙仓驾驶的冀J×××××号车、董恩峰驾驶的黑M×××××-黑M×××××号挂车、耿国帅驾驶的鲁N×××××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后,交警队认定原告司机冯永海负事故次要责任,郭丙仓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上述事故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应予赔偿。具体损失有车辆损失60170元、公估费2000元、施救费8000元,合计7017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170元,被告保险公司自收到调解书之后15个工作日内打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绥化北林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08×××95);二、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其余财产损失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