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迈莲与方福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迈莲,方福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239号原告:罗迈莲,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榕、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福全,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罗迈莲与被告方福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迈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迈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迈莲负担。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盛达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