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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某诉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778号原告:蒋某,女。被告: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念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