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某诉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蒙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778号原告:蒋某,女。被告: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念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