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张加标、蒋西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张加标,蒋西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60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35号。负责人:洪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加标,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蒋西子,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张加标、蒋西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14013.9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600元;三、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377号锦园小区静水苑5幢三单元106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32**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加标、蒋西子于2003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4日,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张加标、蒋西子签订《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12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由被告张加标、蒋西子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377号锦园小区静水苑5幢三单元106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3238号]在最高本金限额12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零售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最高本金额度1200000元内,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张加标、蒋西子签订《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分期付息的,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个公历月的1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张加标发放借款1200000元,并在借款借据上载明:月利率为5.833‰,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张加标、蒋西子尚欠原告借款12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14013.97元。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了律师代理费86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加标、蒋西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4013.9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8600元。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对被告张加标、蒋西子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377号锦园小区静水苑5幢三单元106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232**号]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4元,减半收取7902元,由被告张加标、蒋西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