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冰与王丽云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冰,王丽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2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云,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韩冰因与被上诉人王丽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的被上诉人的诉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因公未能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导致了一些新的证据未能及时提交,从而使一审法官未能从实际案情出发,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结果。2、一审中上诉人诉述的代理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过程,法院也未予以理睬,如此适应法律上也存在问题,上诉人无法服判。特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王丽云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要求维持原判。王丽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韩冰立即偿还欠款13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韩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王丽云交给韩冰10000元并由韩冰操作将王丽云注册为台湾山水龙行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形国际)的会员;王丽云于2014年3月23日向韩冰转账5000元;王丽云要求退出象形国际的会员并要求韩冰退还入会费用,韩冰于2014年4月13日向王丽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丽云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退象形国际报单费),争取六月底退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韩冰辩称告知了王丽云如继续参与象形国际的工作就将欠条收回,而王丽云实际又参与了象形国际的招商会,且韩冰曾向王丽云索要过欠条,但王丽云以欠条未带、丢失为由没有交还,并申请了两个证人出庭予以证明,但两证人与韩冰在象形国际的体系中均是通过发展的会员彼此获得提成,与韩冰存在利害关系,且韩冰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丽云在参与之后的象形国际的招商会中又获得了收益,韩冰的上述辩称原审法院不予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丽云与韩冰就欠条形成及欠款的的原因各有陈述,而双方均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各自的观点,但对于韩冰于2014年4月13日向王丽云出具的欠条,双方均无争议,该欠条是王丽云、韩冰双方对上述资金往来结算的确认,合法有效,王丽云据此要求韩冰偿还欠款13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韩冰提出的辩解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韩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丽云欠款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韩冰负担。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韩冰提交如下证据:1、韩冰和王丽云在本案一审未开庭前的手机通话录音,拟证明王丽云要求重新做象形国际,韩冰把账号密码给了王丽云,当天王丽云就把钱转走了,第二天韩冰进不去了,就让王丽云把密码给韩冰,后来韩冰进去发现王丽云把钱转走了,说明王丽云又继续干,并且受益了。经质证王丽云认为有过这个通话,但是和韩冰所说完全不一样。2、2017年3月23日中午韩冰和李勇的手机通话,拟证明王丽云把里面的6000多元转走了,说是李勇把钱转走了,但是李勇不承认把钱转走了,否认他用了这个钱,说明王丽云又干了。对该录音王丽云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韩冰申请证人戚志红、张善福出庭作证。戚志红作证称:韩冰介绍王丽云投资一万元注册成为象形国际会员,听韩冰说当时注册了两个账号,后来韩冰打开账号给证人看,说王丽云报了两个号。后来王丽云提出不干了,韩冰同意其退出,并写了欠条,王丽云经常去十楼玩,大家都认为她要干,韩冰不同意,说既然条也写了,不干就不能回来干了,我们就都劝韩冰,都是朋友,如果小王想干就让她回来干吧,后来韩冰就说,干可以,但是条子得退给韩冰,或者条子作废,王丽云没有明确说干或者不干,就说条子没带在身上,过几天给你。证人听韩冰说王丽云欠韩冰一万元,没几天王丽云打给韩冰五千,另欠五千元一直未付,王丽云转走账户的6000多元,欠的5000元也没还。张善福作证称:韩冰介绍王丽云投资一万元注册成为象形国际会员,当时注册了两个账号,王丽云欠韩冰一万元,没几天王丽云打给韩冰五千,另欠五千元一直未付,后来王丽云提出不干了,韩冰同意其退出,并写了欠条,时间不长,王丽云又想干,提出不退了,韩冰当时表示不同意,在我们几个人劝说下又让她干了,但是韩冰守着在场人讲了两条,一是欠条作废,二是王丽云账户的6400多元钱归韩冰所有,韩冰当场给王丽云索要欠条,王丽云说没有带在身上,过几天给韩冰,韩冰就把账号密码给了王丽云,听韩冰说王丽云进后台把钱转走了并改了密码。听别人说写了欠条之后王丽云在10楼1008办公室明确表示继续干。韩冰另提交陈亚洲、刘玉凤、陈继龙的书面证言,但证人未出庭。本院认为,王丽云起诉要求韩冰按欠条载明的内容偿还欠款13200元,现王丽云与韩冰就欠条形成及欠款的原因各执一词,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陈述观点,但韩冰向王丽云出具的欠条中对欠款以及偿还期限等事实记载明确无歧义,应为合法有效证据。韩冰对其上诉意见提交的电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均不足以推翻王丽云持有的欠条所能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据欠条判决韩冰偿还王丽云欠款13200元合法有据,应予维持。韩冰的上诉意见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韩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 梅审判员 郎家涛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