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宜兴市热圣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于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热圣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4719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热圣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圣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1296712E。法定代表人许夕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强,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热圣公司与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热圣公司24621元;本案诉讼费208元由于强负担。因于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热圣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于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24829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