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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刑医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邢丹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吉0723刑医解1号申请人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申请人邢丹,男,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现在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接受治疗。申请人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邢丹解除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暨治疗单位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称,邢丹经治疗后目前病情缓解稳定,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到临床治愈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本院作出对邢丹强制医疗决定,邢丹经强制医疗后,邢丹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报告,证明邢丹经治疗后目前病情缓解稳定,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病情治疗达到临床治愈程度,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申请解除强制医疗。2、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证明邢丹病情达到临床治愈,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邢丹经过强制医疗,已经达到临床治愈,对他人、自身及公共安全已无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申请人的申请成立,决定解除对邢丹的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邢丹解除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忠喜审 判 员  林春颖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