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个旧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旃启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春,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蔡永志,男,1955年5月18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永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9181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蔡永志除名下有坐落于个旧市XX街XX号X幢X单元XXX号房及车牌为云Gxxx**的北京现代K31汽车一辆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房及车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7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4277元,由被执行人蔡永志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