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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梓孑尽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梓孑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梓孑尽,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200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梓孑尽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粤1226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梓孑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梓孑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梓孑尽表示服判息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梓孑尽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梓孑尽撤回上诉。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6刑初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代理审判员  秦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