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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号芝城锦江广电楼*层201A。投资人:杨洪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计118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人民陪审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