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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学文申请执行肖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文,肖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范学文,男。被执行人肖金锋,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