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学文申请执行肖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文,肖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范学文,男。被执行人肖金锋,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