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秀荣与何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荣,何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836号原告:朱秀荣,女,汉族,1945年10月16日生,住址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澎涛,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洪伟(又名何旭),男,汉族,1965年1月8日生,住址扶沟县。朱秀荣诉何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朱秀荣以与被告何洪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秀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朱秀荣负担。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范娜娜陪审员 翟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寇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