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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申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鹏凯、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鹏凯,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驰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鹏凯,男。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山,男。委托代理人:姜北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訾建军,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邓州市驰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工业园区邓襄路钟营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丁胜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鹏凯因与被申请人刘青山及一审被告郑州康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驰诚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鹏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