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321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