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冰与张兴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张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刘冰,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张兴鹏,男,汉族,1988年9月2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红旗街委**组。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张兴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部分欠款,但未执行完毕。应依法按“最高院结案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德证字第862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