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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7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3月9日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奕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被害人的子女徐某2、徐某2、徐利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清四公路由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往三坑镇方向行驶,行至清四公路太平镇马岳村委会下角村路口路段时,与行驶前方由左侧路中缺口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邱某发生碰撞,造成邱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即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亲属亦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邱某的五个子女及保险公司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的五个子女均请求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情况说明,证人欧某、徐某1的证言,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碰前瞬时速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邓某某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且事后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月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