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钱垂银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垂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垂银,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2003年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3月2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国丰,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垂银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垂银及其辩护人邓国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钱垂银伙同黄某、李镭、王某、李某(均已判刑)经密谋后,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小轿车(粤A×××××)窜至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伺机抢劫来往行人财物。当车行驶至桥北路朱围牌坊路段时,由李镭驾车在旁边接应,被告人钱垂银伙同李某、王某、黄某共四人下车将被害人陈某1强行挟持上车,强行抢走被害人陈某1的人民弔16500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319.56元),一台白色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2839.94元)、一台黑色诺基亚C7手机(价值人民币838.16元)及一条系有龙形吊坠玉石项链,后驾车挟持被害人陈某1逃离现场。约一小时后,被害人陈某1被挟持至广州白云区太和镇大沥路附近被释放。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钱垂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项链等;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同案犯黄某、李镭、王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钱垂银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钱垂银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被告人钱垂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钱垂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垂银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依据同样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伤害被害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垂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钱垂银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执行至2023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人民陪审员 黄桂娟人民陪审员 曾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振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