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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6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春江与周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江,周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6493号原告周春江,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周庆军,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春江诉被告周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周春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庆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江撤回对被告周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春江承担。审 判 长  贺修林审 判 员  王节恒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