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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殿楼、时仲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朱殿楼,时仲兰,朱红来,张荣春,吉永明,费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芳,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殿楼。被执行人时仲兰。被执行人朱红来。被执行人张荣春。被执行人吉永明。被执行人费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殿楼、时仲兰、朱红来、张荣春、吉永明、费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