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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惠农化肥经销处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惠农化肥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审36号申请人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璐,局长。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惠农化肥经销处。负责人李洪仁。申请人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被申请人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惠农化肥经销处市场监督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销售的缓控释掺混肥料标识标注:27-15-14N-P2O5-K2O总养分≥56%,净含量50kg,阿波罗(连云港)化肥有限公司,共20吨。经抽样并委托公主岭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检验结果:总养分45.7%、钾6.3%两项不符合GB21633-2008要求。经调查,上述化肥货值金额肆万捌仟捌佰元整(48800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公)市监罚字【2016】774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照处理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罚款97600元;2、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市监罚字【2016】774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市监罚字【2016】774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对被申请人罚款97600元;2、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李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