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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祥根与姜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祥根,姜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祥根,男,汉族,195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新国,男,汉族,1959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祥根与被执行人姜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新国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