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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237季延赞与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延赞,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237号原告:季延赞,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连云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旁边)。法定代表人:王庆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延赞诉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延赞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延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俞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