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李振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110号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立强。委托代理人:方庆亮,梁学庆。被告: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凌飞,公司经理。被告: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凌飞。被告:李凌飞,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焦爱萍,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李振东,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振东、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李振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