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碧翠与李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翠,李玲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98号原告:王碧翠,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林斗蛟,岳西县中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玲秀,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王碧翠与被告李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进行立案登记,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法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王碧翠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王碧翠应当按本院通知在法定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按期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碧翠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东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淑颖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