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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160号原告方某,男,汉族,1963年30月18日出生,甘肃西峰人,长庆油田公司职工。被告孙某,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甘肃西峰人,长庆石油学校职工。原告方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方某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方某负担2900元,退付原告方某2900元。代理审判员吕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林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