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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行审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州市孟楼镇孟楼街孔国林诊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邓州市孟楼镇孟楼街孔国林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第206号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玉先,系该委员会主任。受理委托人:李兴文、张龙阳,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州市孟楼镇孟楼街孔国林诊所。法定代表人:孔国林,男,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卫医罚决字(2015)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被执行人孔国林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节》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业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处以人民币9900元罚款。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对其强制执行9900元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卫医罚决字(2015)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执行事项:对执行人处以罚款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程传阳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祖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