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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传勇与被执行人王金国、施万成、李文斌、焦绪文、崔信、周克军、王立志、曲文生、唐广喜、孙玉、张亚斌、陶清福、施万贵、施万友、李恒录、付明友、徐忠林、陶清贵、李大勇、寇金山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勇,王金国,施万成,李文斌,焦绪文,崔信,周克军,王立志,曲文生,唐广喜,孙玉,张亚斌,陶清福,施万贵,施万友,李恒录,付明友,徐忠林,陶清贵,李大勇,寇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勇,男,1980年11月2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金国,男,1960年7月8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成,男,1963年4月2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文斌,男,1954年4月1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焦绪文,男,1958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崔信,男,1947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周克军,男,1968年9月3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立志,男,1965年12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曲文生,男,1961年3月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唐广喜,男,1949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孙玉,男,1949年12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亚斌,男,1967年10月2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陶清福,男,1961年12月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贵,男,1960年7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施万友,男,1962年11月5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恒录,男,1947年2月3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付明友,男,1930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徐忠林,男,1957年9月1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陶清贵,男,1963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大勇,男,1984年10月2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寇金山,男,1964年4月16日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勇与被执行人王金国、施万成、李文斌、焦绪文、崔信、周克军、王立志、曲文生、唐广喜、孙玉、张亚斌、陶清福、施万贵、施万友、李恒录、付明友、徐忠林、陶清贵、李大勇、寇金山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王金国等20人应支付任传勇欠款共计189550元,并承担执行费27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徐忠林、焦绪文、李文斌、唐广喜、施万贵已全部履行完毕,王金国给付390元、陶清贵给付3300元、李大勇给付5000元、陶清福给付200元、施万成给付1979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任传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王德权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