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国来与王明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来,王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财保7号申请人:杨国来,男,住民勤县。被申请人:王明成,男,住民勤县。申请人杨国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明成所有的的位××镇、泉山镇永宁村六社狼刨泉生态农家乐园的房产一处及被申请人王明成承包的泉山镇永宁村六社饲草种植土地500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号为×××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国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明成所有的的位××县;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明成所有的的位××县的房产一处;三、对被申请人王明成承包的的位××县六社的土地500亩在承包期限内予以查封(土地承包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四、查封申请人杨国来所有的车号为×××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国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代理审判员 王昊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