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执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虎彪与乔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虎彪,乔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2409号申请人丁虎彪,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7日,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乔胜利,男,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胜利的银行存款233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胜利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3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乔胜利价值23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刘晓娜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