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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穆均良、徐燕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穆均良,徐燕春,穆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07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21660152。负责人:周晓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均良,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徐燕春,女,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穆黎明,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穆均良、徐燕春、穆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