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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与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805号申请人: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孟墅村。法定代表人:沈志良,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6号。法定代表人:田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889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在889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程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人民陪审员  王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