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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刘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刘成,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在顺义区李桥镇苏庄村集体土地上搞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1月14日制作并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66.83平方米,拆除在顺义区李桥镇苏庄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591.52平方米,地面硬化75.3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6〕第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琳琳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