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995号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杰,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移送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尚未受偿款项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罚金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可以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冬执行员 赵学福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