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红、张尚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张尚武,邵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张尚武,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邵美容,女,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武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张尚武、邵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17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尚武、邵美容支付执行款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红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