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庆力与陈东连、鲁香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力,陈东连,鲁香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948号原告:韩庆力,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陈东连,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鲁香泽,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原告韩庆力与被告陈东连、鲁香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韩庆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鲁香泽的起诉。本院认为,由于欠条中仅有陈东连签名并且二被告是否夫妻关系不明确,原告韩庆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力撤回对被告鲁香泽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玉影审 判 员 王 薇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