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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家友与宋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友,宋立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14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立有,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家友与被执行人宋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宋立有自家院内的3316型收割机一台以及收割玉米、黄豆割台和全套机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立有自家院内的3316型收割机一台以及收割玉米、黄豆割台和全套机具,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