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家友与宋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友,宋立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14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立有,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家友与被执行人宋立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宋立有自家院内的3316型收割机一台以及收割玉米、黄豆割台和全套机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立有自家院内的3316型收割机一台以及收割玉米、黄豆割台和全套机具,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