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与吴建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吴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周崇新。委托代理人:熊肇祖,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吴建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一、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支付委托费用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4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吴建立转账支付案款41200元至本院。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从本院转帐领取案款40700元,并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余款500元用作交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