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梅芳、郑友福等与吴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芳,郑友福,吴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803号原告:朱梅芳,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原告:郑友福,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勇,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朱梅芳、郑友福为与被告吴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4月5日,朱梅芳、郑友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朱梅芳、郑友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梅芳、郑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梅芳、郑友福负担。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