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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037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正兵、邢剑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黄正兵,邢剑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037号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2501-2516室,机构代码:913205836770038608。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春秀,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兵,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邢剑桥,女,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兵、邢剑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