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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与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赵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434号原告(反诉被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注册号: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经营者:李延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反诉原告):赵洪彬(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与被告李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寿县好益达化肥种子商店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洪彬负担。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