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249号原告邹某,女,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