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姜广平,叶晓琴,姜永飞,周杨,陈磊,杨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29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3号。主要负责人:王慧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静海路海门商厦。法定代表人:姜永飞。被申请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被申请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赵水斌。被申请人:姜广平,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叶晓琴,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姜永飞,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周杨,女,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陈磊,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杨国兴,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姜广平、叶晓琴、姜永飞、周杨、陈磊、杨国兴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承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永佳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姜广平、叶晓琴、姜永飞、周杨、陈磊、杨国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载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