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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方证与焦渝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证,焦渝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62号原告:吴方证,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焦渝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吴方证诉被告焦渝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吴方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方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吴方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方证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魏永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