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吉文修与吉海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文修,吉海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873号原告吉文修,男,193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系原告吉文修儿媳。被告吉海余,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文修与被告吉海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吉文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海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文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文修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审 判 员 刘环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