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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红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红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854号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文化步行街2号楼2B-1088。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红星,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广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