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富强与蔡世学、赵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强,蔡世学,赵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05号原告:刘富强,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蔡世学,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赵亚伟,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强与被告蔡世学、赵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由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