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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储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储春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1581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121号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张莹,该公司员工。被告:储春光,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