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师春红与张强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春红,张强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492号原告:师春红,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强只,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师春红与被告张强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师春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师春红负担。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