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季志伟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66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志伟,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9月2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志伟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部分被告人季志伟虚构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小孩转学事宜,以需要花钱走关系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和邓某的打点费合计人民币47000元,用于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季志伟以帮助被害人周某的女儿办理转学,需要打点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季志伟以疏通关系过程中打点费不足等理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7000元。2.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季志伟以帮助被害人邓某的儿子入学至黄杨梅小学,需要打点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2万元。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季志伟以转学名额有人竞争,打点费用不足等理由,再次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万元。现被告入季志伟已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部分2015年7月,被告人季志伟在义乌市经营思维导图辅导站期间,在陈某2(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从一名QQ昵称备注为“信息资料”的人员处,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义乌市城区33所中小学的学生档案信息,共计5万余条。后被告人季志伟将该份学生档案信息以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2、许某、朱某1、马某、张某1、王某1、程某(均另案处理)等不特定人员,从中牟利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志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邓某的陈述,证人葛某1、生华、汪某、潘某、吴某1、张某2、陈某1、钟某、胡某、吴某2、陈某2、朱某1、包某、朱某2、许某、柴某、朱某3、龚某、罗某、鲍某、袁某、戴某、葛某2、杨某1、张某3、王某2、武某、杨某2、马某、宋某、王某3、谭某、程某、王某1、张某1、张某4、王某4、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查工作记录,远程勘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季志伟QQ的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季志伟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季志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民警发现季志伟又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遂电话传唤其到北苑派出所门口见面,后将其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季志伟如实供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的身份地址及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季志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季志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季志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诈骗部分被告人季志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志伟经电话传唤到案,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季志伟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等情况,依法不属立功,被告人季志伟提出其有自首及立功表现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季志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来自